消除公众焦虑感,请在法律框架内给还手者以宽容
(资料图)
近日,发生在C6276次列车车厢内的一起治安纠纷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5月10日,四川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发布警情通报,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500元、200元罚款。
在此前的几天,该事件以“女子遭掌掴还手被警方认定为互殴”的语境在网络迅速发酵,各方分别发表观点。值得肯定的是,警方这份通报内容较为详实,梳理了事件发生的前后过程,并精确到分秒,同时随着车厢内监控视频的曝光,基本平息了本轮舆情。
可以说,大多数人对这一事件的高度关注及讨论,出自朴素的道德情感。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互殴泛化”的问题确实存在,此次事件持续保持热度,也是大家将自身代入“被突然袭击”的情境,对如果还手是否会被认定为“互殴”的焦虑。
那么,当朴素观念与执法实践“不兼容”时,如何化解公众的这一焦虑感?
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就对“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专门作出规定。其内容包括:“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近年来,“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条重要理念。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作出规定的同时,执法机关应对冲突起因和升级过程、双方过程、侵害程度等作出详细调查,对当时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准确认定,最终以此为基础作出公正处罚。当然,面对公众对具体事件产生的关切,执法机关也应依法及时通报案件情况,消除不必要猜测和不良情绪。
我们看到,此次高铁事件的处理中,警方对两名当事人给予了不同的处罚结果,并非此前一些评论中所说的“各打五十大板”。普通人在争执过程中面对突如其来的侵害,作出一定的反应是正常行为,那么,请在法律框架内,给还手者以一定的宽容,这将有助于消除公众的焦虑,同时也有利于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万承源
被打还手成互殴,被侵害者有没有容错空间?
近日,一起列车上的纠纷引起全国关注,一女子反映自己乘车时遭后座的孩子打扰,理论时又遭孩子妈妈掌掴,因为回击了对方被认定为互殴,受到行政处罚。随后她坚持行政复议,引发舆论热议,得到不少网友的声援。昨日,警方公布事发视频,认为双方均有违法行为,处罚没有问题,实际上维持了“互殴”的认定。
从视频中来看,前座的女士首先遭到不法侵害,要求对方管教孩子却遭辱骂,言语争吵中遭到掌掴,她第一时间进行了还击,并在数秒后又一次出手击中对方。普遍观点认为,是这第二次还手使得警方认定“互殴”。这么说也不无道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指导意见”,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前排女士打第二巴掌时,对方已经停止侵害,其动手行为目的也并非制止。
视频摆在每个人眼前,但网评的观点仍有着巨大差异,有人认为王女士的态度也有激化矛盾之嫌,有人则认为遭到辱骂为什么不能骂回去。在面对侵害时,各人基于理性和感性的角度会做出不同判断。警方的认定从法理上看确实没有问题,在处罚金额上也对后排家长处以的数额更高,但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看起来吃亏的怎么都还是前排的女士。挑起事件的是对方,率先辱骂的是对方,率先动手的也是对方,自己却因为一时冲动也遭遇行政处罚,对以后的人生路造成诸多影响。
笔者认为,抛开这7秒的忍与不忍来看,双方的行为显然无法用300元的差距来衡量。在我们的立法和执法上能否对于侵害者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对被侵害者给与一定的容错率?完美受害者毕竟是凤毛麟角,如此处罚的力度,能否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另一方面,孩子的天性都是调皮的,造成“熊孩子”的往往都是背后的家庭教育,若是这位家长先“出手”管教的是自己的孩子,事情根本就不会如此发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刘浏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