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通报了4名外省人员(三男一女)在天门山跳崖事件。通报称,经公安部门查明,3名男子已跳崖身亡,女子跳崖时被及时制止,但因服毒,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人均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及其他因素。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上女子的一位朋友张女士(化名),在第一时间赶往天门山了解情况后,张女士将自己和离世女生婷婷的过往回忆记录下来,并称她是一位“可爱天使”。

张女士一家和婷婷的合影 

已在共同存钱准备结婚


(相关资料图)

不料与他人相约自杀

张女士透露,婷婷是她弟弟的女朋友,两人相处多年,平时他们都如家人般相处。“他们两个感情很好,养了猫和狗,对小动物有耐心和爱心。对家人谦和有礼,有好用的东西都会送给我和妈妈,我们全家人都很喜欢她。我弟弟说他们已在共同存钱准备结婚了。”张女士的回忆中,婷婷是一个非常好的女孩,善良、温柔、有爱、勤劳、情商高。张女士的抖音中还记录有婷婷给她送亲手做的生日花篮,上个月婷婷还与她开心吐槽弟弟买衣服的眼光,两人的微信聊天中也充满了家人般的亲密。

张女士平时与婷婷的聊天 

但婷婷也有着不太会袒露内心想法的一面,张女士的弟弟事发后曾说,几年的相处自己竟都不了解她。4日晚,张女士在接到弟弟电话说婷婷跳崖后,虽难以置信,但还是立刻陪着弟弟赶到张家界。在开了十多个小时车后,他们最先到达派出所,因不是直系亲属而无法了解更多,只知道是4个人约伴自杀。

张女士和弟弟连夜赶往张家界 

等到婷婷的亲属也连夜赶到后,张女士弟弟带着脸色苍白的婷婷母亲去往派出所。“阿姨和弟弟都很坚强,后来警察把他们带到小房间给他们讲解其他东西。警察说他们有统一遗书,还写了简短一行免责声明,带着水杯服毒后跳崖。”张女士介绍,警察告诉他们,婷婷是唯一身体完整,被抢救的人,因为当时她已毒发倒地呕吐不止,无力翻出栏杆了。

张女士回忆,警察透露4人是在群聊里沟通策划好如何实现该计划的,其中一个人是带头者。后来警察在把4人物品拿到现场时,张女士弟弟一眼就认出了给婷婷买的手机和手机壳,当时弟弟的眼中充满难过与无助。

张女士弟弟发文悼念婷婷 

跳崖前骗男友称要回老家

最后一条朋友圈是向世界告别

张女士透露,婷婷出事前曾和张女士的弟弟称自己要回老家照顾生病的父亲,但后来他们发现她根本没有回过老家。“问了所有认识她的闺蜜、朋友,但没有发现她最近有什么异常。她有和朋友说想结婚了(今年春节我弟弟还到她家见了她父母),又和朋友说和我弟弟分手了。”张女士表示弟弟很想知道她为什么这样做。

在婷婷家属拿到手机后,曾询问张女士弟弟手机的解锁密码,但试了很多遍也没能解开,“应该是修改了之前我弟知道的密码,有些真相可能是未解之谜了。”张女士从弟弟处得知,婷婷曾说过不想离开佛山,但身不由己,“如今离开了佛山也离开了世界。她正常生活圈子是接触不到其他三个人,毕竟年纪跨度还是有点,职业圈子也很少接触异性。她很乖,下班就回家,没有狐朋狗友。”

婷婷跳崖前最后一条朋友圈 

张女士提供的婷婷朋友圈截图中,她最后留下的一条朋友圈内容为“你好世界,再见”并配有疑似装了毒药的杯子图片,图片背景中还有天门山的栏杆。对于婷婷突然自杀一事,张女士曾怀疑过婷婷朋友圈背景图片来源,可能是某个自杀团体的暗语。

紫牛新闻记者看到,婷婷朋友圈背景中写道“你可以做任何事,不觉得这一点就很疯狂吗?你可以和错误的人约会,选择错误的职业。如果你愿意,你甚至可以出去吃土,宇宙不会阻止你做任何事,甚至不会弹出类似‘你确定吗?’这样的窗口”。

婷婷朋友圈的背景内容较为消极

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些文字来自一个境外社交平台博主,其发布的文字内容情绪较为负面,但账号内并没有教唆自杀等内容,账号比较类似国内情感博主。目前,暂无证据能证实该账号与婷婷等人相约自杀有关。

记者从此前网传《关于“游客翻越安全护栏跳崖”的情况汇报》文件中得知,4名跳崖者分别来自福建、河北、河南和四川,年龄从22岁到33岁不等。张女士告诉记者,“婷婷真的是很好的女孩,希望媒体能警醒青少年注意网络环境的复杂,注意个人的安全。”

婷婷曾在张女士生日送上亲手做的花篮 

“自杀群”曾被多次报道

组织和教唆者或涉嫌犯罪

此次事件中,跳崖四人来自不同地方,年龄也有着不同差距,却相约赴死的情况,让不少网友想起曾经被多次报道过的“自杀群”。自2011年第一例QQ群相约自杀案发生后,平均一两年就可看到类似群聊相约自杀的报道出现。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目前在QQ群搜索功能中检索自杀相关字词已无法搜索到任何结果。

但此前曾有记者暗访发现,相关自杀群往往会进行一定伪装,入群方式也只能在相关论坛或帖文评论中找到。这些“自杀群”中往往弥漫着负能量,时不时会有人讨论自杀话题,而群文件中甚至会有自杀手段方式等介绍。当有人在群内表示想自杀,并不会有人来阻止,反而会有人来出谋划策教唆自杀。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 “自杀群”会带来坏的社会影响,并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目前,一些自杀事件指向与网络“自杀群”有关,“约死群”、“自杀群”的群主等组织者及唆使者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付建律师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虽然法律对于组建约死群和相约自杀没有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群内成员和群主在群内唆使或怂恿群友自杀,甚至提供自杀建议等,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付建律师介绍,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如果群主建群的时候,就是为了交流自杀,那么群主、管理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后,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自杀群’的组织者及唆使者也会构成民事侵权, 可以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可向约死群组织者及教唆自杀者要求民事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陈燃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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