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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世,母亲不顾4岁的幼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是否可以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依法判决撤销生母李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李某与赵某2011年生育一子小赵。2015年6月,李某因与赵某不和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杳无音信,对小赵不闻不问。之后,小赵的祖父母相继离世。2021年10月,赵某因病去世,小赵由所在村委会照顾。
因李某怠于履行监护人资格,村委会为保护小赵身心健康成长,确保小赵得到妥善监护照顾,于是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李某对小赵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该案审理过程中,海安法院经调查了解到,村委会不仅资助小赵上学,亦派专人照顾其衣食住行。征求本人意见时,小赵也愿意由村委会来照顾自己,而小赵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的母亲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也未尽到抚养小赵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小赵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作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申请人意见以及小赵意愿等情况,法院认为,村委会申请由其担任小赵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于是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李某作为小赵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法官介绍,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