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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带有“3C”认证的汽车大灯,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后发现其竟是冒用了其他产品的“3C”证书编号……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消费纠纷案件,最终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欺诈,判决其支付三倍赔偿。
2022年6月,王某在网络平台向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两只某品牌汽车大灯,价款共计3200元。王某收货安装后发现,其中一只大灯存在频率快、起雾等质量问题,于是向贸易公司要求退货。但该公司接件后却以退回的大灯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签收,产品被退回至王某处。经多番交涉,贸易公司于2022年6月底同意退货退款。
在此之后,王某发现贸易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存在虚假宣传,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双方交易产品参数信息显示的“3C”证书编号所对应的生产厂家的产品目录中并无该款大灯。王某认为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销售,于是诉至常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按价款三倍赔偿其损失9600元。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贸易公司在案涉大灯的网店销售页面中,产品参数信息说明中标注有“3C”证书编号,但其实际交付的产品并未见取得“3C”认证。该“3C”证书编号实际指向的产品型号也并非该款销售产品,指向的生产厂家也并未生产销售该款产品。
贸易公司将其销售的案涉大灯产品标注为“3C”认证产品,属于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销售商品,冒用认证标志销售商品,构成消费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该贸易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9600元。据悉,贸易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已向王某履行了判决义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