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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的是最困难、最脆弱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4月10日,16届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及程序、救助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工作内容。
根据《通知》,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及程序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将广州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区民政部门在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意愿书之日起1个月内,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签订供养意愿书时同步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为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30%、60%确定。
《通知》强化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政策的衔接,健全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机制。《通知》明确规定,特困人员已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或具备多重残疾类别等省规定可直接认定自理能力等级的情形时,以其最重等级认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依托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要求开展,确保同服务、同管理。同时,对人户分离的特困人员,明确了其户籍地与居住地民政部门在特困人员护理服务工作中职责,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