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06号)。4月13日,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孚高科”,000581.SZ)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资料图】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国贸”)于2023年4月12日晚,收到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被告知:威孚国贸被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因案件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估本次事项对威孚国贸及公司的影响。

近日,威孚国贸向客户就业务情况进行核查中,发现部分应收类款项不一致情形,可能被合同诈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组织精干力量开展工作。

威孚国贸部分应收类款项可能存在减值风险,导致威孚国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如部分应收类款项最终无法收回,将可能导致相应坏账损失。

公司已成立专项工作组,正在全力核查威孚国贸相关业务情况,集中力量处置风险事项,为此,公司已及时暂停了与有关方的合同执行。公司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公司正进一步梳理内部控制流程,加强重大业务风险核查。公司已启动内部审查流程,相关人员已依照规定配合调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和手段,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勤勉尽责,保障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全力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2023年4月13日,威孚高科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能被合同诈骗,威孚国贸存在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或坏账损失风险,对威孚高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请详细说明威孚国贸涉被诈骗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主要产品、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嫌被诈骗对威孚高科业务具体影响等,并请披露威孚国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对威孚高科合并财务报表的占比情况。

请进一步说明截至关注函回函日威孚国贸被诈骗具体情况,包括发现时间、涉及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诈骗手段、涉及资金金额、资金具体流向情况、案件查实的进展、对威孚高科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及会计科目的影响等。并请结合本次合同诈骗事件、合同签订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一步自查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是否存在应披露的风险事项,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06号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国贸”)可能被合同诈骗,威孚国贸存在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或坏账损失风险,对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详细说明威孚国贸涉被诈骗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主要产品、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嫌被诈骗对你公司业务具体影响等,并请披露威孚国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对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占比情况。

2、请进一步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威孚国贸被诈骗具体情况,包括发现时间、涉及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诈骗手段、涉及资金金额、资金具体流向情况、案件查实的进展、对你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及会计科目的影响等。并请结合本次合同诈骗事件、合同签订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一步自查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是否存在应披露的风险事项,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根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55.28亿元,同比增长169.18%;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33.29亿元,同比增长1870.22%。上述余额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均为“平台贸易业务增加”。请说明上述会计科目受威孚国贸贸易业务影响情况,上述会计科目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你公司未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回复,尽快披露对你公司业绩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你公司年报是否存在无法按时编制和披露风险,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6、你公司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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